韩国“公共场所携带凶器罪”,4月8日起施行

无正当理由,在道路、公园等不特定或者多数的人可以利用或者通行的公共场所,携带可能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害的凶器并露出,使公众引起不安或者恐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一千万以下罚金


犯案现场监控画面和警方抓捕现场照片

今年3月底韩国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公共场所携带凶器罪”这一新的罪名。近年来,韩国发生了多起不法分子持刀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多数人行凶的恶性事件。但是,针对这类犯罪,只能以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发生具体的人身伤害结果,难以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为存在这种空白,现实中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对此,韩国国会修改刑法,新增了法条即第116条之三(公共场所携带凶器罪),规定“无正当理由,在道路、公园等不特定或者多数的人可以利用或者通行的公共场所,携带可能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害的凶器并露出,使公众引起不安或者恐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一千万以下罚金“。

令人惋惜的是,在本规定实施的第一天(4月8日),有一个中国籍男性在首尔的步行路上持刀威胁路人(未发生人身伤害结果)被韩国警方抓捕,成了首例犯公共场所携带凶器罪的案件。

特此提醒在韩中国人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韩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展现中国人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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